张家港市政务服务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类
我马上要到达退休年龄了,户口是外地的,先后在几个地方打工并且缴了保险,累计社保缴费有十七年了,想问下我能在张家港办理退休吗?我今年35岁,在张家港工作5年...
问:
我马上要到达退休年龄了,户口是外地的,先后在几个地方打工并且缴了保险,累计社保缴费有十七年了,想问下我能在张家港办理退休吗?
答:
确定养老待遇领取的基本条件是要看你在各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然后按照“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来确定领取地。如果你的最后参保地和户籍地是一致的,那你应该在户籍地领取养老金。现在你在我们张家港缴费并到达了退休年龄,但你的户口不在这里,那就要看你在张家港的缴费年限了,如你在张家港缴费满十年,你可以将在其他的地方缴纳的养老保险转到张家港,在张家港办理退休;如在我们张家港没有缴满十年,那你只能把在张家港缴纳的养老保险转到缴费满十年的地方并办理退休;如果你在所有地方的缴费都不满十年,你可以把你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回到你的户籍所在地,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
问:
我今年35岁,在张家港工作5年,要把社保从张家港转到山东,听说只能转个人缴费部分,单位缴费部分是不能转走的,那我的利益不是受损了吗?
答:

转移单位缴费,是为了平衡地区之间的资金关系,并不影响个人养老保险权益的累积,也不影响个人养老金的计发。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是根据本人缴费的多少和缴费年限的长短来计算的,跟地区之间资金转移多少没有直接的关系。转入地是根据原参保地开具的《信息表》记载参保人员的历年缴费及个人帐户,这些淑及参保人权益的记录是不会随着转移而变动。暂停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啦。

问:
我所在的单位拖欠社保费几个月了,我想问下针对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

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2015年7月1日实施),通过职工举报投诉、社保部门稽核等方式发现单位欠费,社保部门会积极联系地税机关按照程序开展催缴,由地税部门向欠费单位送达《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等通知进行催缴;如在以上文件送达后的法定期限内,欠费单位仍未履行缴费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前行政诉讼的,地税部门会依法向人民法院递交《社会保险费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

问:
我们单位原来经办社保的人离职了,我刚刚接手相关工作,对你们的相关社保政策及社保网上申报系统也不了解,我该怎么办?
答:

人社局社保中心针对新参保的单位或新办理网上申报的单位每月都有相关的业务培训,具体时间是每月首个周一的下午一点,地点就在港城大厦在楼的会议室,如你有需要的话欢迎你参加。此外,你在办理社保业务时遇到问题可以在我们人社局门户网站上的网上服务大厅查询相关信息或直接拨打劳动保障服务热线12333进行电话咨询。

问:
上个月我从单位出来了,我想自己交保险,我想问下,这个应该怎么交,我现在在金港打工,住在杨舍城北,应该到哪里去办理相关手续?
答:
根据你的情况,如果你是张家港本地户口,或者你户口不在张家港但你在我们张家港社保已缴满15年了,你可以选择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目前,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实际及考虑到参保人员的不同需求,我们制定了三个缴费档次,同时,参保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单险种缴费,具体缴费标准你可以在办理时直接向经办人员询问,或者拨打12333电话进行咨询。关于你问的经办地点,目前,我们正全力打造“15分钟社会保障服务圈”,将部分市民常办的业务下延至各区(镇)办理。这其中就包括你刚咨询的个人参保业务。所以,如果你想办理个人参保登记、或中断缴费进单位续缴、个人中断期间的补缴等,这些业务都可以到居住地或者选择就近的区(镇)社保所办理,从4月1号开始,杨舍镇的9个街道(办事处)也都可以办理了。

问:
我这个月到退休年龄了,上个礼拜我去社区开独生子女证明,社区说不用开了,我想问问现在退休人员3600的奖励怎么申请?
答:
政策上有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人员可享受一次性奖励的规定,企业退休职工办结退休手续后,经申请,可享受一次性奖励3600元,原来我们社保中心在为参保人员办退休手续时收取独生子女证明是帮市卫计委代发奖励金。从2016年1月1日起,这笔奖励金发放的方式更改了,将市卫计部门直接发放。所以,职工在办理退休前不需要再提前去开具独生子女证明了,而是在办理完退休手续后,凭《张家港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医疗待遇审批情况表》、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市民卡等材料,直接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办理申领手续。
问:
我家的田地被征用了,还没有被安置。按照2016年1月25号出台的张政发规[2016]3号规定,张家港市被征地农民年龄段如何划分以及个人分账户的计算标准什么?
答:

按照该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以征地批准之日为界限,分为三个年龄段:

1、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

2、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

3、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

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并建立个人分账户。个人分账户的资金由不低于本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按月折算)的1.1倍乘以139计算的资金组成。

问:
我是张家港本地的,没有工作,也没交过养老保险,听说现在有居民养老保险。想问一下,张家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是什么?
答:
按照2015年11月23日出台的《张家港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张政发规[2015]9号)规定,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含本办法实施后外地迁入本市户籍),累计缴费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1、2017年12月31日前到达领取年龄的,应从2003年1月起按年缴费至领取年龄;2、2018年1月1日后到达领取年龄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从到达领取年龄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累计缴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到达领取条件年龄当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后,方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问:
我缴费后医疗保险到底怎么享受啦?
答:

很简单的啦,这个月缴纳医疗保险费,下个月就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这个月欠缴医疗保险费,下个月就暂停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啦。

问:
补缴医疗保险后,前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吗?
答:
不能。补缴或补扣对应时间段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追溯报销。

问:
我想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怎么办理手续?什么时候可以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答:

本市户籍的市民,可以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市民卡到各镇(区)劳动保障所以及杨舍镇、金港镇各街道办事处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通过与银行签订委托代扣协议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应同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首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的次月1日就可以享受医保待遇。

问:
我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保,同时缴纳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今年年底我养老保险已经缴满15年了,现在想问下明年我能不能只缴医疗保险?
答:

不能。从2016年10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同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两个险种,取消单险种参保。如果你在2016年10月1日前已办理单险种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2016年10月1日后不作调整的仍按原来选择的险种执行,如有调整,必须同时参加企业基本养老和职工医疗保险。

问:
我银行卡里余额不足,今年 6月7月的社保费都没有扣到,现在我该怎么缴纳这两个月的社保费?
答:

灵活就业人员每年7月1日以后缴纳6月30日前社保费的,必须到各镇(区)劳动保障所以及杨舍镇、金港镇各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未及时扣缴的社保费,你可以在银行卡存足余额后由银行直接补扣。

问:
之前我的医疗保险费一直没缴,现在我卡上有钱了,欠的医保费都补扣到了。现在想咨询下上个月发生的医疗费用能不能报销?
答:

不能。参保人员未按时足额缴费等原因造成暂停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补扣、补缴对应时间段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追溯报销。

问:
前段时间银行卡里没钱,这几个月的社保费都没扣到,想咨询下,我的社保卡是什么时候被冻结停用的?现在我银行卡里已经充足钱了,我的医保卡什么时候可以开始正常使用?
答:

灵活就业人员因个人原因导致当月无法代扣代缴成功的,社保经办机构从次月1日起暂停其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重新正常缴纳(不含补扣、补缴)医疗保险费的,从正常缴费的次月1日起恢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问:
单位每个月都从我工资里扣掉了我社保的个人缴费部分,但我到医院就医发现医保卡冻结无法使用,查询后发现是单位没有及时交费,请问我的医疗费用该如何处理?
答:

因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造成该单位职工暂停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暂停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承担。

问:
我10月份准备从现在的单位辞职,我的医保卡十月份还能用吗?
答:

如果单位是在10月份为你办理的减员手续,你的医保卡在10月份是可以正常使用的;但如果新单位在10月底前没有及时为你办理续保手续的,从11月1日你的医保卡将无法正常使用,也就是说,只有当月减员当月增员的,才不会影响参保人员医保卡的正常使用。

问:
我换了新单位,新单位说已经帮我办理参保手续,请问我的医保卡什么时候可以正常使用?
答:

根据政策,从单位办理增员手续并正常缴费的次月1日起你的医保卡就可以正常使用。

问:
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是哪些?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如何承担的?
答: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本市户籍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问: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如何组成的?
答: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问: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标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及个人账户是如何确定的?
答: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问:
基本养老金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问:
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有哪些?
答: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问: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答: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后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问:
基本养老金是如何调整的?
答: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问: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答: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问: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是哪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是如何承担的?
答: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问: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具体的待遇标准有哪些?
答: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个人账户主要用于门诊(小病)医疗费用支出,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社会互助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门诊待遇:在医保结算年度内,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按照规定享受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对确认享受特定病种、三类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门诊个人账户用完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报支。住院待遇:在医保结算年度内,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费用,由参保人员按医院级别自付起付线后,分段按规定比例由统筹基金支付,超过统筹基金支付封顶线以上的部分按规定比例由大

问:
退休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条件有哪些?具体的待遇标准有哪些?
答: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退休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需要满足3个条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我市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符合退休条件且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退休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可申请一次性补缴。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对退休人员的优惠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是为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三是对退休人员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比例给予照顾,主要体现在住院分段自付部分退休人员减半等方面。

问:
什么是“全民参保登记”工作?
答:
“全民参保登记”,是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社会保险全覆盖为目标,通过数据比对、入户调查、参保动员、常态管理等措施,对全体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记录、核查和管理,从而维护全体劳动者和城乡居民合法权益、推进其全面持续参保的专项行动。

问:
为何开展“全民参保登记”工作?
答:
2014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在全年工作要点中将“制定并启动实施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为重点的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列为今年重点改革任务之一。根据部、省、市相关工作要求,我市通过开展“全民参保登记”全面调查我市市区常住人口社会保险参保状况,实施社会保险动态管理,以便更好维护各类人群依法参保权利、确保参保待遇公平享受,做到应保尽保,更加有利于巩固我市社会保险全民保障成果,更加有利于加快建立全民共享、公平可及、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
问:
开展“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对个人有什么益处?
答:
通过开展“全民参保登记”,可以全面了解城乡居民的参保情况。根据所掌握的相关数据,及时分析未参保的原因,有的放矢地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量身定制参保方案,把各类人员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问:
张家港市何时开展“全民参保登记”?
答:
按照工作部署,在全市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内集中开展“全民参保登记”入户调查及信息采集工作。

问:
张家港市“全民参保登记”的登记对象有哪些?
答:
在张家港市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具有张家港市户籍或居住在张家港市、持有张家港市公安机关核发居住证的非张家港市籍人员中,未在张家港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具体调查对象,由市社保中心根据全市参保人员信息与市区常住人口信息比对结果产生确定。

问:
“全民参保登记”的内容是什么?
答:
采集调查对象及其监护人基本情况;调查对象未参保情况(含就业状态、未参保原因等);调查对象在外地参保情况。

问:
“全民参保登记”的登记方式是怎样的?
答:
由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和张家港市新市民市务中心根据调查对象实际情况,以上门入户调查为主、电话联系后通知本人前去登记为辅的方式,进行调查及信息采集。

问:
市区居民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
①“全民参保登记”工作采取入户调查登记的方法进行,不收取任何费用。②调查员入户调查登记时,必须佩戴专门的工作牌、持宣传材料、《全民参保登记入户调查花名册》、《张家港市全民社会保险登记信息采集表》方可进行入户调查登记。市区居民应对入户调查登记工作人员的“一牌、三材料”进行验证。③对材料不符或以电话方式假冒工作人员,索取个人其他信息和财物的,居民应予拒绝,避免损失。④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居民个人信息和财物的,应及时报警。

问:
了解社保政策咨询和查询参保情况有哪些渠道?
答:
①张家港市人社局网站:http://www.12333zjg.gov.cn/zjgsb/default.htm;②张家港市新市民服务网:http://www.zjgldrk.cn/zjgzg/③各镇劳动保障所、各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服务一体机”;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⑤参保人员中的“移动用户”,可编辑短信“88(空格)10位社保个人编号(空格)18位公民身份号码”发送至1065830312333,申请定制“社保通”短信服务,定制成功后,每月将定期收到本人参保缴费情况通知短信,并不定期收到各类社会保险宣传短信、提醒短信。资费每月2元。
问:
什么是城乡居民创业小额贷款?
答:
小额担保贷款和普通小额贷款统称为城乡居民创业小额贷款。

问:
什么是普通小额贷款?
答:
是指对全市各银行自行发给居民个人的、市财政担保基金不承担代偿义务的居民创业小额贷款的简称。
问:
哪些个人可以申请城乡居民创业小额贷款?
答: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本市户籍居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①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②持有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创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③具有一定创业能力、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④持有有效证件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⑤工商登记不足两年的初创业妇女;⑥年龄在18—40周岁之间、创业项目为各镇(区)团委或大学生村官联谊会推荐项目的创业青年。

问:
哪些企业可以申请城乡居民创业小额贷款?
答:
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合伙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以下简称“小企业”),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达到一定比例并与其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城乡居民创业小额贷款。

问:
城乡居民创业小额贷款的发放条件是什么,具体额度有多少?
答:
(1)符合条件的个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已在本市开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可发放城乡居民创业小额贷款,额度掌握在10万元左右,经营规模较大的可以增至30万元。(2)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人均3至8万元的标准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单个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合伙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问:
符合城乡居民创业小额贷款发放的人员在申请居民创业小额贷款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
①居民户口本及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②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③相关政府部门推荐材料(其中创业青年由团市委推荐,创业妇女由市妇联推荐、残疾人由残联推荐、就业困难人员等由市人社部门推荐);④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问:
小企业在申请居民创业小额贷款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
①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②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③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④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⑤企业工资支付凭证⑥相关部门和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问:
个人申请城乡居民创业小额贷款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
(1)小额担保贷款的办理程序是什么?申请人填写《张家港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镇(区)社保所推荐、相关职能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基准利率执行。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为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担保机构为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普通小额贷款的办理程序是什么?申请人填写《张家港市个人普通贷款及贴息申请表》、相关部门推荐、经办银行审核并发放贷款,贷款利率及担保措施由借款人和经办银行自行协商。

问:
小企业申请城乡居民创业小额贷款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
企业提出申请,市人社部门初审认定,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会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担保公司、经办银行等相关部门会审,担保机构审核担保,经办银行核贷。

问:
城乡居民创业小额贷款的期限有多长?
答:
城乡居民创业小额贷款的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问:
对个人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是如何规定的?
答:
个人申请城乡居民创业小额贷款由财政全额贴息。

问:
对小企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是如何规定的?
答:
小企业申请城乡居民创业小额贷款由财政给予50%贴息。
问:
对于获得财政贴息的次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
个人和小企业申请城乡居民创业小额贷款,只可享受一次财政贴息。

问:
借款人如何申请财政贴息?
答:
城乡居民创业小额贷款在贷款本息还清后,在次月凭贷款申请表原件、利息清单(或加盖银行公章的利息清单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到市财政局申请贴息。

问:
城乡居民创业小额贷款的办理时限是多久?
答:
推荐部门接到贷款人申请并正式受理后,均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担保公司收到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答复,并将符合条件的贷款人相关材料提交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在收到审核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