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张家港市

2

到现场次数 

1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基本编码 00071100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58201417897784000711003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2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张家港市民政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5820141789778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张家港市杨舍镇湖南路8号(暨阳南楼二楼离婚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六: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1、一方或双方户口在本辖区;2、双方依法办理过结婚登记,现仍为夫妻关系;3、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智力障碍和精神障碍等);4、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离婚照片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见申请表说明

查看更多
2

身份证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见申请书说明

查看更多
3

离婚协议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3份 必要

见申请表说明

查看更多
4

户口簿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见申请表说明

查看更多
5

结婚证照片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
审批结果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 增补依据
  • 调整离婚程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

常见问题
问:
关于离婚冷静期,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答:
1.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想离婚,可单独撤销离婚申请。 2.冷静期满后,需在当初申请冷静期的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离婚登记,其他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 3.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2-58233000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2-58682964;12345
办理地点
  • 张家港市杨舍镇湖南路8号(暨阳南楼二楼离婚窗口)
咨询方式
  • 0512-58233000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2-58682964;12345